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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搶紅包”極易被淪為“賭具”?如何避免犯罪?

2019-04-09    來源: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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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輸6000”。

日前,媒體報道揭開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紅包開設賭局的隱秘內幕。

媒體報道稱,網友被朋友拉進一個微信群,他發(fā)現群里不斷有人在發(fā)紅包,“一天至少要發(fā)三四十個微信紅包”,與此同時,管理員推出一個押注的“游戲”:以第二個搶到紅包的尾數作為隨機開獎號碼,群友只要猜中大小、單雙或者數字,就可以獲得倍數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歸“莊家”。

在這個微信“賭場”中,該網友泡了兩天,押了數十把,輸掉了六千多元。

顯然,原本是移動社交和娛樂相結合產物的“搶紅包”,經由一些人不斷創(chuàng)新玩法,已經讓“搶紅包”滑向了一種新型“網癮”和網絡犯罪。問題是,“搶紅包”為什么這么容易被利用成為“賭博”工具呢?

微信紅包玩法有漏洞:極易淪為“網絡賭博”

我們知道,微信紅包分為兩種,一種固定金額紅包(即“普通紅包”),一種是隨機金額紅包(即“拼手氣紅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憑手氣紅包為載體,一種名為紅包接龍或接力紅包的玩法,讓很多人深陷其中。而正是這種讓人“上癮”的紅包玩法,實際上已經不知不覺成為一種變相賭博或網絡賭博。

“拼手氣紅包”,本來是帶有隨機性的紅包發(fā)放方式,恰恰是因為金額隨機反而增加了參與搶紅包的刺激性和娛樂性。但令人擔憂的是,這種結果的隨機性也極易讓其成為“賭博”的道具。

如果說,一些普通群中的紅包接力玩法,有些還能算“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的話,那么,以下幾種“紅包接力”玩法已經是赤裸裸的“網絡賭博”。

玩法一:手氣最佳者特定倍數接龍。按照該紅包接力玩法,組織者或參與者根據群內人數情況,率先在群內發(fā)出第一個拼手氣紅包(幾個至幾十個不等),手氣最佳者(金額最大者)按照所獲得的金額乘以相應的倍數(從幾倍到幾十倍不等)接力發(fā)拼手氣紅包,以此類推,不斷循環(huán)。

玩法二:手氣最佳者特定金額群發(fā)。按照該紅包接力玩法,組織者或參與者根據群內人數情況,在群內發(fā)出第一個拼手氣紅包(幾個至幾十個不等),手氣最佳者(金額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額給所有搶到紅包的參與者或全部群內成員逐一發(fā)放固定金額(最高兩百元)的普通紅包或微信轉賬較大固定金額(從不低于兩百元到數千元不等),隨后組織者或參與者按照一定規(guī)則重新發(fā)紅包選擇出手氣最佳者,以此類推,不斷循環(huán)。

玩法三:手氣最佳者固定金額接龍。按照該紅包接力玩法,組織者或參與者根據群內人數情況,率先在群內發(fā)出第一個拼手氣紅包(幾個至幾十個不等),手氣最佳者(金額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額(幾十元至幾千元不等)接力發(fā)拼手氣紅包,以此類推,不斷循環(huán)。

我們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種紅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氣的結果,實際上不僅成了每局輸贏評判的結果,也成了每局賭資分配的依據。

玩法四:以紅包金額數字作為押注。也就是本文開頭提到的那種玩法。群組織者以特定紅包金額數為押注猜大小標的,猜中可獲得倍數不等的收益,反之,則歸群組織者所有。

在四種玩法中,所有參與者都可能涉嫌聚眾賭博或賭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組織者自出資金,發(fā)起每輪拼手氣紅包且參與每輪手氣最佳紅包分配(固定抽頭漁利),則該組織者可能涉嫌“開設賭場”。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開設“網絡賭場”。

那么,上述幾種微信紅包接力玩法,到底在何種情形下就會被認為犯罪呢?

微信接龍紅包涉賭分析:是否“營利為目的”是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以及開設賭場的,都將構成犯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構成犯罪或非罪的關鍵所在。具體到上述三種微信紅包接力玩法中,組織者或參與者是否有參與上述游戲“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的想法或目的,則是組織者參與者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核心所在。

簡單說,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紅包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心態(tài)只是玩玩,打發(fā)或消磨時間;還是對輸贏結果和每局輸贏金額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此方式博取較大數額的錢財回報。

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的,都屬于“聚眾賭博”,涉嫌構成“賭博罪”。

只要微信紅包群的組織者或參與者是“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參與人數、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量或規(guī)模,還是組織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一定金額,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

而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網絡賭博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就屬于“開設賭場”。

顯然,對于紅包接力群的發(fā)起者或組織者來說,如果紅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賭博色彩,那么,該紅包接力群的組織者或發(fā)起者,很可能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那么,作為微信紅包的開發(fā)者或技術提供者,微信官方或騰訊在其中,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追責微信官方前提:需“明知”且牟利或賭資結算較大

對于參與者和組織者來說,從行為和目的等維度,比較容易厘清罪與非罪。

但是,作為技術開發(fā)者或提供者,公眾很容易陷入“菜刀無罪”論——也就是說,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殺人,但是,不能因為有人用菜刀殺人犯罪,就要治罪賣菜刀的或生產菜刀的人。

對于微信接力紅包“涉賭”其實也一樣。不能因為有人利用微信接力紅包玩法實施賭博犯罪或開設賭場,就一概認定微信官方或騰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fā)展會員、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等服務或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顯然,具體到微信群紅包玩法涉嫌賭博時,微信涉賭紅包群是否能夠認定構成“賭博網站”,微信官方或騰訊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從中牟利或代為提供較大數額賭資結算是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所在。

根據《網絡賭博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只有行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應當認定“明知”:(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各類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三)在執(zhí)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guī)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顯然,只要微信官方或騰訊,在知曉相應微信紅包群涉嫌賭博行為,及時保存證據上報或根據主管部門要求予以解散相關微信紅包群,就基本能“撇清責任”。

通過前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微信接力紅包玩法離網絡賭博可謂只有“一步之遙”。那么,微信官方對此不應該予以漠視。

畢竟,大多數微信用戶微信接力紅包玩法是否涉賭并沒有清晰的認識,但是巨大金額的刺激會讓他們深陷其中、樂此不疲。如果微信官方簡單以“不知情”或“不明知”來搪塞避責,對于此類用戶有不負責任之嫌。

事實上,對于微信接力紅包玩法,由于其只能通過微信群實施,對于可能該玩法可能涉賭的風險,微信官方可以主動予以“安全提示”,當群名稱含有“紅包接力”或群聊天內容中出現“接力”等關鍵詞,彈出安全提示,提醒群內用戶小心防范切勿參與網絡賭博等。發(fā)紅包本是一種傳統習俗,但是借助移動支付卻有淪為“網絡賭博”的嫌疑,對于普通用戶來說,在微信官方實施風險提示前,自身要提高風險意識,謹慎參與微信接力紅包玩法,以免陷入微信群賭局之中。

【鈦媒體作者介紹: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微信公眾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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